青岛黑社会聂磊案细节:特警队长撞多警车护其逃窜

2013-09-25 21:11:54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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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老大伏法

  被当地人称为黑老大的聂磊,曾用名张泷、王鑫,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这个在青岛大名鼎鼎的“黑老大”从16岁开始就有犯罪记录:1983年9月,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改判拘役6个月;可刚恢复自由身不到一年,1986年7月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3年;1992年8月,他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98年以来,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等关系,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进入开办的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以聂磊为组织、领导者的上百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聂磊公司”。在聂磊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开办夜总会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青岛官方通报称,聂磊成立的暴力犯罪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去年3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十项罪名,判处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山东高院认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两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万余元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聂磊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3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通知给聂磊,获知消息的聂磊像是遭遇了痛击,当天夜里,聂磊一直不停地抽烟,竟然连续抽了5包。

  依照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了临刑会见。9月16日,聂磊的母亲坐着轮椅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胶州市看守所,见到母亲后,聂磊嚎啕大哭。

  9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青岛中院在崂山区某刑场依法对聂磊执行了注射死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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