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浴没有“禁”, 性艾患者亦应止

2013-10-14 11:30:21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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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在沐浴场所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关系一个群体的“沐浴权”,由此引发的争议可想而知。可是笔者以为,“禁止入内”与歧视艾滋病患者无关,哪怕公共浴室没有“禁”,性病、艾滋病患者亦应止。

  随着防艾知识的普及,可以说,人们已不再谈艾色变,对艾滋病患者的包容度较之过去大大提高。可是艾滋病毕竟具有传染性,纵使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但也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撇开“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传播疾病予他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性艾患者也要有“社会关爱我、我也要关爱社会”的情怀,把“不进沐浴场所”作为一种社会责任。

  事实上,确如从业者所言,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肤病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觉,经营管理者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所以,沐浴场所设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看来,如何倡导性艾患者自觉主动不到浴室沐浴,比沐浴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警示标志,更有实际意义。

 

  作者:李强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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