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起诉山东临沂临商银行遭“反诉”获刑12年

2013-09-21 16:43:49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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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下发后,梁秀芬提起上诉。

  是存款还是私人借款?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审在临沂市中院设在临沂看守所的法庭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戴着脚镣,并排坐着受审。

  梁秀芬陈述,她的公司在临商银行罗西支行有账户,行长刘树伟多次到她公司揽储。后来经统一汇总,刘树伟当面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

  卷宗显示,两张单据开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写为“梁秀粉”。

  事实上,卷宗显示,10月25日刘树伟早已逃离临沂,对于开票日期是否就是这天,梁秀芬表示记不清。但梁秀芬称,当时刘树伟还没案发,出于对“行长”的信任,她当时并没细看日期。

  梁秀芬认为,该笔交易为“存款”。但刘树伟予以否认,并解释为双方个人借款,

  对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贷,“数额属实,条(单据)是真实的,章也是真的”,但是与银行无关。他称,两张单据是之前借款汇总,是在梁秀芬胁迫下开具的,所以他故意将梁的名字和日期写错。

  梁的辩护律师指出,卷宗显示,刘树伟在其他材料上也写过“梁秀粉”,明显系书写习惯问题,时间是否写错,与把钱交给刘树伟的事实无关。

  是否伪造金融票证?

  庭上,刘树伟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辩称两张单据系受梁秀芬胁迫所写。辩护律师周泽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遭到胁迫。

  公诉人认为,虽然银行票证及印章都是真实的,但上面的金额并不真实,临商银行的账户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梁秀芬个人或公司有巨额资金进入银行系统。根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周泽表示,梁秀芬所持的单据是真实的临商银行交易凭证,印章也是真实的,且有时任罗西支行行长刘树伟本人签名。“梁秀芬本身没有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也非她指使他人伪造,而是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在收取梁秀芬钱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其出具。整件事情,梁不存在任何伪造票证的行为。”

  周泽认为,此前庭审已查明,梁秀芬把钱给了支行行长刘树伟。至于临商银行没入账,只能说明银行管理存在漏洞。

  另一位辩护律师朱明勇表示,梁秀芬没到柜台存款是事实,但梁秀芬对刘树伟的认知是基于其是银行行长,且其出具的凭证和盖章都是真实的,梁秀芬可以认为是银行欠款,有理由主张返还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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