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起诉山东临沂临商银行遭“反诉”获刑12年

2013-09-21 16:43:49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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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行长潜逃VIP讨“存款”

  梁秀芬一案,刘树伟是源头。刘树伟现年41岁,曾是临沂市金融圈资深从业人员。卷宗显示,1998年,刘树伟进入临沂市罗庄商业银行。后机构调整改名,刘树伟于2002年担任临沂市商业银行(临商银行前身)罗庄分理处主任,后任罗西支行行长。

  现年56岁的梁秀芬,曾是三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手握雄厚资金。因刘树伟多次揽储,两人成为“熟人和朋友”,并发生频繁的银企往来和资金交易,成为临商银行的VIP客户。

  鲜为人知的是,身为行长的刘树伟私下多方揽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07年10月,资金链断裂后,刘树伟潜逃。2008年7月15日,刘树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犯金融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刘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刘树伟入狱前后,司法机关并没有对梁秀芬展开调查,直到她“自己先跳了出来”。

  梁秀芬手握两张临商银行的现金交款单,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字和银行公章。由于标的额等因素,梁秀芬试图先追回数额较小的那笔“存款”。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诉刘树伟,并将临商银行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归还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遭遇“反诉”获刑12年

  2011年2月12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并于6月15日开庭审理。梁秀芬诉称,她持有刘树伟向其开具的数额为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刘树伟案发后,她到临商银行支取,查无此款。

  对此,临商银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证据有重大瑕疵。其称,刘树伟2007年10月19日已潜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现金交款单日期为同年10月25日,系刘树伟潜逃后办理,故不能作为证据。临商银行认为,涉案的银行存款凭证,其实质是双方恶意串通将个人借贷风险转嫁至银行承担。

  对这起民诉案件,兰山区法院没有立即宣判。

  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诉临商银行一个多月后,临商银行向警方报案,并于5月26日获得立案。7月11日,民诉判决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年6月5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一审在罗庄区法院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被控两项罪名:仿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梁秀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否认。刘树伟否认高利转贷罪,但承认伪造金融票证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梁秀芬和刘树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树伟系漏罪,考虑坦白情节判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因数罪并罚,决定对刘树伟执行20年刑期,实际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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