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判“绑架罪”而不是其他罪
针对陈旭和辩护律师“易罪”的说法和观点,法庭审判长释明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表示陈旭的行为应属于前者。
审判长介绍,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条件。
被告人陈旭与82岁老人樊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他与出警的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他们满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这种行为已符合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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