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性侵亲生女,是否“强奸”尚须认定

2013-09-10 14:46:40  来源: 时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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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任丘市粱召镇前王仙庄村自己家中和自己的面包车内等多地多次将其女儿刘某强奸,并致刘某生育一婴儿,后该婴儿因病死亡。(长城网沧州9月6日)
  他,究竟是一名父亲,还是一名没有人性的“嫖客”?正如新闻开头的追问,刘某某在道德上已经占尽下风。但是,对于刘某某性侵亲生女的行为算不算强奸,个人认为,尚需司法机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而还有几种情况需要界定:一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二是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从新闻中来看,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约等于零。禽兽父亲刘某某在自家的土炕上对女儿刘某实施第一次强奸,之后刘某某就趁家中没人的时候每隔几天对刘某强奸一次,他以种种理由,用车把刘某拉出去,在野地里实施“强奸”,四年里共“强奸”100多次,其中30多次是在车上。对些这些情况,是不是存在前段所说的“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这类情况,如果是,就不能按强奸罪论处。
  兽父性侵亲生女确实可恨,但感情无法替代法律,更不能采取媒体或者舆论审判。事情真相还须司法机关认定,从而给本案一个公正的审判。
 
  作者:文影
  稿源:时评界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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