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限制,网购享受“后悔权”需要付费

2013-10-22 20:47:16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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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10月22日 新华网)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被众多网民所接受,成了很多人的又一种消费方式。网民们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并且网购过程中只需要点点鼠标,就可以“货比三家”,选择自己认为最满意商品付费,相比逛实体店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体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有网络上的大部分商品与实体店的商品相比,价格上占了很大的优势。但是在网购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令自己不快的事情,比如衣服、鞋帽不能试穿,买回来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或者卖家所售商品与所描述商品不符,质量比较差,甚至就是地道的假货。

  相信很多网民们在最初网购时都会买到过一些自己不满意的商品,所以,随着网购经验的累积,很多网民为了保险起见,会选择有“7日无理由退货”标志的店铺去购物,同样“7日无理由退货”的保障也确实为商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客户。但很多消费者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运费是由商家承担的,所以,就会导致在买卖双方出现误解和矛盾,甚至认为是因为买家退货而遭到卖家的故意刁难。

  笔者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与“退货运费”并无太大关系,因为商家在宣传店铺时承诺的是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即:商品可以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理由退回,但卖家不承担退回时所发生的运费。比如,我们去商场买东西,东西买回去后,我们又后悔了,去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同意退货,买卖双方算是很愉快的达成协议了。而在到商场退货时,则没有消费者要求商家赔付来往商场的交通费,其实这与运费是一样的道理。

  商家与客户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在打击不法商家行骗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商户的权益,用法律去约束那些图谋不轨恶意消费的网民与缺失诚信的商户。完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升消协组织的工作能力、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才能构建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作者:邹媛媛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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