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个人擅自处理动物尸体拟罚3000
值得注意的是,昨天审议的《草案》中,对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按照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不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定、违法从事动物交易或者寄养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最高可至20万元。
>>相关处罚条例
《草案》拟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猪、牛、羊、鸡、鸭,将被取缔,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对单位处以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拟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区域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草案》拟规定,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后仍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拟规定,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60天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检疫。否则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分;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本次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我说两句
推广
热点排行
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