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待遇制度拟修改 严禁擅自提高职级待遇

2013-11-29 06:39:00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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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

  《纲要》提出,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完善组织处理制度,通过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

  解读:

  近年来,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相继复出,引来舆论质疑。对此,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分析,严格被问责人复出的前提是,必须在追责的环节理清官员责任,防止责任转移,更要杜绝“找人顶事儿”的现象。

  姜明安介绍,问责包括政治性问责和法律性问责。前者主要针对领导责任(不一定有失职、渎职行为),后者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责任;前者的问责形式主要是罢免、引咎辞职、免职、调离岗位、降职等,后者的问责形式主要是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姜明安指出,《纲要》中所谓“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是指对政治性问责的规范。现在的问题是,问责主体往往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和责任形式混淆起来。对于政治性问责和“复出”,现行党内法规本已有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执行起来还打了不少折扣,以至于使很多问责和“复出”受到诸多质疑、诟病。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完善问责方面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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