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香烟夹钱贿选村主任,此风当刹

2014-01-02 14:31:26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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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卜李彬是岐山村2组村民,在威远县城某电器店打工。听说村级组织换届,要选新一届村委干部,他也产生了回家竞选村主任的想法。由于无人推选,自荐竞选的卜李彬想到了请客笼络。(1月2日《华西都市报》)

  时下,正是村组织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时期,各地组织部门按照选举法及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选出村"两委会"成员。可该新闻中的这位卜姓村民,不是通过正当的竞选手段,却是以香烟里夹百元大钞的方式公然贿选。如此做法,不仅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和公正,而且已涉嫌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而该村民卜某正是在选举期间,请客贿赂,用钱拉拢选举对象,因此,其竞选资格被镇纪委建议取消,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试想,假若其靠金钱贿选而上位成功,他还不利用那手中村主任的权力大肆侵吞集体财产,还能寄希望于他为村里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做贡献,还能寄希望于他日后为村民无私服务。简单地说,贿选就是用钱拉票,上位后用权捞钱。贿选与买官在性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

  按照新闻中所讲,当时有9名村小组长应邀参加,试问这些参加的人员,如此收受贿选金,岂不是对村民的出卖和对法的不敬,难道不应受到责问?值得庆幸的是该贿选行为被村民及时举报,镇纪委也及时做出反应,否则,选出的村民主心骨岂不变成了"白眼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贿选村民不仅应取消竞选资格,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贿选之风当刹,上级有关部门不仅要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监督指导,而且还应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要及时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心慈手软,无所作为。

 

  作者:隔山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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