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小偷现行就应该群殴吗?

2013-10-20 12:06:41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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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晚,龙泉驿(微博)和新城E4区,一名偷电瓶车的男子被抓了现行,就在群情激愤纷纷喊打的情况下,一名26岁的女子站出来唱起了“反调”,不想竟被讽刺为“贼妻”。冲动之下她与一名男子发生抓扯,赔了对方9000元……(10月20日四川新闻网)

  见人被打动恻隐之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上前制止,不但被讽刺为“贼妻”,输了官司赔了钱,其行为还饱受社会争议。谁摊上这种事,都会觉得憋屈,这种憋屈来源于少数人的无知,折射出社会的不良风气,显示的是人情间的冷漠。笔者认为,陈叶的做法是对的,其敢于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可嘉,走的是人间正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值得弘扬光大。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是人们尊崇的社会准则。但这里的打更多是人们对社会歪风邪气的讽刺和抨击,而不是拳打脚踢的暴力行为。小偷小摸行为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深受人们憎恨和厌恶,特别是生活中被小偷小摸光顾更是气不打一处,恨不得将“贼娃子”碎尸万段。但这只能是人们心理行为的一种发泄,发发气无可厚非,动手施暴就触犯法纪了。报道中的人们对这名偷车贼的群情激愤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但把已经双手反捆的小偷打得满脸是血明显就是在动私刑,做得有点过了。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偷车贼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小偷也是人,也是国家公民,正如电影明星成龙所说,“小偷也有尊严”,对小偷小摸行为的打击处理只能是国家公安机关,而且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程序,擅自对已经失去抵抗力的罪犯拳打脚踢,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像陈叶这一样的公民对这种行为的制止不但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止,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人民的赞许。

  动私刑施暴于小偷已经违法,又在不经调查而且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陈叶冠以“贼妻”的称号更是对陈叶人身名誉权的一种侵犯,是对公民个人身心的一种伤害,还与上前制止的陈叶发生抓扯就真实的反映出社会上一些人对法律的践踏和道德上的无知,做任何事不经大脑考虑,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越过道德底线和违法,只顾自己内心私愤的宣泄和发泄,不但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严重威胁和侵害着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像偷车贼一样的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

  陈叶的行为没有错,她的行为是一个遵纪守法公民的自觉行为,展示了更多的国人的一种良好形象,在举手投足之间不但维护着国家法律的神圣尊严,还唱出了人间正道的正气歌。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的征程中,我们需要更多的像陈叶一样的人民站出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抵制社会的歪风邪气,彰显时代的风范,奉献个人的正能量。

 

  作者:胡匆聪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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