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还债

2013-12-04 06:24:58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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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砍头息 利滚利 高额利息不保护

  2010年3月,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某借款20万元。当日,王某从同一账户中取出现金2万元返还给金某,金某出具收条,记载“今收到王某交来叁月份利息贰万元整。”2010年5月,金某再次向王某账户上汇款10万元。同年9月,王某将上述两笔尚欠本金和利息重新向金某出具借条,记载“金某向王某提供31万元借款,借款日期从2010年9月8日到2010年10月8日止,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借条,约定“金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借款日期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2011年5月,金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给付其现金10 000元,当日,双方第三次重新签订了欠条,将之前尚欠本金和利息合计为40万元,并约定“如不能按照本协议偿还欠款,欠款人自愿承担国家银行贷款利息肆倍的违约罚金”。随后,金某持40万元欠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40万元欠款。本案在法官细心审查与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到“砍头息”、“利滚利”、同时约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民间借贷活动中常见的放贷计息方式。对于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掌握的标准是:1、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按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2、债权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可以予以支持。3、当事人双方对逾期还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亦可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否则不予支持。

  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的巨大损失。出借人亦防止因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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