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企垄断12亿 “自首”日企免单

2014-09-19 06:31:08  来源: 中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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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日企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调查,12家企业垄断行为持续时间均超过10年。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恩梯恩)等4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国家发改委表示,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在天价罚单中,被免单的不二越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日立尤为引人关注。对于这两家公司“从轻发落”的原因,发改委称其“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

  有业内人士对本报称,在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企业的配合程度对最终罚款力度有着重要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前述人士介绍,今年上半年,发改委曾与相关企业做过交流,并告知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内容。此后,多家日企纷纷“自首”。

  而根据官方媒体此前的报道,企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规定。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改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名人士称,已经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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